渤海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修订)
渤海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渤海大学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各单位、各部门。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负责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信息公开方案,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以及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校内各单位、部门由其办公室或者承担信息公开职能的机构负责依照本细则的要求主动公开本部门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积极协助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部门开展相应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公开信息要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六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公开责任所涉及的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扰乱学校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学校信息涉及其他机构的,要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学校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要主动公开:
(一)基本信息
1.学校基本情况
2. 领导班子
3. 机构设置
4. 制度规范
5. 教代会
6.工作计划
(二)招生考试信息
7.本科生招生
8.研究生招生
9.留学生招生
10.其他招生
(三)财务管理信息
11.财务管理制度
12.教育收费
13.经费管理
(四)资产管理信息
14.资产管理制度
15.捐赠财产管理
16.采购与招标管理
(五)干部、人事与人才工作信息
17.干部工作
18.人事工作
19.人才工作
(六)教学管理及质量信息
20.专业情况
21.质量年报
22.教学研究与改革
23.学生培养
(七)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24.学生管理
25.学生就业
(八)科研管理
(九)学风建设信息
(十)学位、学科信息
26.基本情况
27.学位、学科管理
(十一)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28.对外交流
29.合作办学
30.留学生管理
(十二)其他
31.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32.廉政建设制度规定
33.自然灾害等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信息
34.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六)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要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内容的确定及保密审查由公开信息所涉及部门进行初审和复审,由部门主管领导决定是否公开、以何种方式公开,并对保密审查的最终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园网、校报、校园广播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在校园网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师生员工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责任部门、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应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生发展与事务中心、学生安全与服务中心、教务处负责将与本部门相关的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册,人事师资处负责将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形成或者获取信息后,要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要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要及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要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要填写《渤海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下面简称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件等形式)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要告知申请人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要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要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要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要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要转送有权更正的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其领导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监察处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九条 接受省教育厅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三十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校监察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各院系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