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以下简称“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切实保证研究生招生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公平性,根据教育部、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按照教育部及省招生考试办公室关于研究生招生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审核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执行上级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学校具体规定;编制硕士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做好本单位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 考试院负责研究生初试、复试的命题、大纲制定、考务、阅卷和评分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学院负责招生专业、自命题考试科目的设置和审核工作。招生专业(领域)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目标,兼顾学科平衡,适当向重点学科、优先发展学科倾斜。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下达的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数,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各招生专业拟招人数,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审核通过后在招生简章中公布。
第四章 考生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十二条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须在教育部指定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具体参见当年公布的《渤海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报考程序
1. 考生须在教育部指定网站网上报名,报名时间、程序和要求由教育部统一规定。
2. 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均需到相应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办理资格审查、信息确认、个人图像采集以及缴纳报名费等手续。
3.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五章 命 题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由初试和复试两部分组成,初试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复试由学校自行组织。
第十五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考试大纲制定和命题工作由学校自行组织。
第十六条 命题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并曾经承担过该专业的教学工作。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要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应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报考本单位。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要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十八条 命题教师应认真审核试题内容,校对文字、数字及符号标注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分别密封)以及本人签署的学校保密协议书交考试院;命制试卷草稿或电子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文档应及时销毁或删除,不得私自保存。
第十九条 命题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者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第六章 复 试
第二十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在复试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复试工作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复试录取办法,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并在渤海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发布。
第二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定者不能参加复试。
第二十三条 复试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1. 专业课笔试。对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两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
2. 外语笔试、口语、听力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3. 专业面试。具体要求:(1) 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2) 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3) 每个复试小组还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
4. 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相关文件执行,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 思想道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第二十四条 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其中:
1. 专业笔试分数折合后为50分,占复试成绩的50%;
2. 专业面试总分30分,占复试成绩的30%;
3. 外语口语10分,占复试成绩的10%;
4. 听力测试总分为10分,占复试成绩的10%;
5. 外语专业笔试分数折合后为70分,占复试成绩的70%。专业面试总分30分,占复试成绩的30%,无口语和听力测试;
6. 公共外语笔试分数不计入复试成绩,但要求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分数线,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考生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成绩相同时,按初试英语成绩排序,如再相同,按照复试专业笔试成绩排序。
第二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七条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所有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
第二十九条 招生办公室应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
第七章 录 取
第三十条 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年度招生计划、复试方案公布的录取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三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确定拟录取名单后须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公开所有招生信息,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十二条 新生报到后,对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监督和复议
第三十三条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渤海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要完善对复试工作过程的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第三十四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由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第三十五条 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及时公布。
第三十六条 实行复议制度。接受考生和全社会的监督,对考生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复议,3日内及时给予考生妥善答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渤海大学招生办公室公室负责解释。
渤海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印发